中共东北电力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2018-10-01 09: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及省纪委对巡察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学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主要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巡察工作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八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巡察范围是:学校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条  巡察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的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五)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具体规定情况;

(七)经费使用遵守财务纪律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二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科级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一)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程序和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巡察准备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会同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巡察汇报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

学校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巡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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